各农场、直属公司:
现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5年8月19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安全、规范、公开、透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根据萧政发[2012]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意见》,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项目管理。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各项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
2.工程招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履约担保形式一律为支票或汇票。工程招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和支票或汇票的混合担保形式,但支票或汇票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50%。
第四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为强化履约保证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履约保证金必须缴入开发区履约保证金账户,由开发区会计结算中心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做好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保管)、退还工作。
第六条 中标人应在正式施工开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开发区会计结算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将开发区会计结算中心出具的收据作为上报首次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七条 开发区会计结算中心在工程款支付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停止该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拨付。
第八条 项目招标单位每个季度末将当季完成招投标工作并正式开始施工的建设项目应缴履约保证金列表后与会计结算中心进行核对,核对双方签字并分别留存,以备核查。
第九条 项目招标单位负责对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催缴工作。
第十条 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到岗率的约定,在业务主管局室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做出扣罚决定后,会计结算中心对该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十一条 中标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按开发区工程款支付流程,经业务主管局审批后,由开发区会计结算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由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目招标单位和会计结算中心上一年度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