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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委托审价业务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来源:萧山经济技术财政局

各招标代理,预、结算审核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价工作,提高预算编审质量,现将制定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委托审价业务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财政局

  2016年4月13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委托审价业务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价工作,保证审价质量,提高审价效率,根据《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萧开管发[2014]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计结算与财政审价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价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审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业务审价质量、履约情况等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考核管理范围为财政审价中心委托审价项目。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审价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法律责任原则、职业道德原则、廉政执业原则、专业胜任原则、质量控制原则、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五条 编审误差率处理。

  (一)编审误差率控制。编制误差率不得超过±5%;审核误差率不得超过±3%。

  (二)误差率超过中介机构所承诺误差率的,扣减该单项工程50%的审价费;编制误差率超过±5%的、审核误差率超过±3%的,该单项工程不支付审价费。

  (三)审核误差率超过3%且金额3万元以上的,在中标有效期内如发生两次,前两次给予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如发生三次,从第三次发生之日起,视情节轻重停止中介机构一个季度乃至中标有效期内全部委托审价业务。

  (四)审核误差率超过±10%且金额超过20万元,或项目复审核减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取消中介机构中标有效期内委托审价资格。

  (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结算审定时,建设、施工、审核(计)等单位发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审有误并经核实的,中介机构仍承担相应的审价责任。

  第六条 编审超时限处理。

  (一)因中介机构主观原因,审价报告提交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审价时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变更项目审价每日扣除该单项工程10%的审价费,结算项目审价每日扣减该单项工程5%的审价费。

  (二)因编制、审核严重超时限,导致工程未能及时进入招投标程序,影响开工建设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停止该中介机构中标有效期内委托审价业务。

  第七条 各项扣减费用累加,以该单项工程审价费用总额为上限。

  第八条 财政审价中心将对委托中介机构审价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复审。对这些抽查和复审项目,其审价质量、履约情况等的考核同样纳入中介机构考核范围,并将抽查和复审情况通告招标人,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执行审价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审价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财政审价中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由财政审价中心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因失职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停止该中介机构中标有效期内委托审价业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审价人员在审核时不得与编制机构互相串联,未经审核,以编制报告替代审核报告,可停止该中介机构中标有效期内委托审价业务。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一条:《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下一条:印发《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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