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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萧山政府网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我区聚集,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号)、《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

  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我区智慧型、创新型产业,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

  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子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

  (三)市场性

  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运作模式。与市场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

  二、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

  (一)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下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等,并可通过清理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存量资金改革和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等途径筹集。

  (二)产业基金规模

  产业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运作,经过持续投入和滚动运作,基金池规模逐步增加至30亿元左右。

  三、组织架构

  (一)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旅游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办、人行萧山支行、银监萧山办事处、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设立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三)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进行运作,基金池设在杭州萧山财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开发公司”)。

  授权财务开发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分期出资到位。

  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建立董事、监事制度,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四)委托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四、投资方向和要求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要求

  应符合萧山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产业基金重点投向

  重点投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海内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信息、金融、新能源汽车、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七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三)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质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包括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 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部分项目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子基金”模式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一)“子基金”模式

  是指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的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

  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让利性直接投资”和“同股同权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包括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六、实行“投贷联动”机制

  实行“投贷联动”机制,引导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项目的资金投放力度。对获得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引导合作的银行进行原则上不低于1∶1的配套额度贷款,进一步发挥基金放大、引导作用。银行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由区财政调配政府性存款保障银行收益;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以内的,由区财政给予1∶0.5的配套存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以内的,由区财政给予1∶0.3的配套存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超过20%的,不配套存款。

  七、投资项目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除事先约定外,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三)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

  八、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根据投资模式不同,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具体如下:

  1.以“子基金”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1.5%支付管理费;

  2.以“直接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以“让利性直接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不开展尽职调查的,按投资金额的1%支付管理费;开展尽职调查的,按投资金额的1.5%支付管理费。以“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2%支付管理费。

  (二)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由基金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三)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作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九、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基金止损制度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二)相关部门应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三)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四)“子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待组建)审定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建立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运用考评结果进一步促进产业基金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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