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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15    来源:萧山政府网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建设文明幸福新萧山,推动萧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4〕1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的地区总部和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及展示中心等功能机构;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当年在萧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已在萧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当年在萧实缴税收(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农业企业达到5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

  二、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经营管理优质资助,资助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区财政贡献的80%,第二年不超过70%,第三年不超过60%。

  2、对已在萧总部企业,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0%为基数(上年缴纳税收在认定条件标准以下的,计算环比增长部分以认定条件规定的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照50%资助企业发展项目(银行、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除外)。

  3、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给予资助。

  4、总部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农业企业达到15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不超过5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每年按80%资助;农业企业达到3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5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不超过8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经地税部门批准,总部企业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6、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内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总部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年实缴税收超8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10亿元、区内外下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5个、来自下属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少于30%的总部企业或对地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建设办公大楼,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实行“一事一议”。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每年年初,由区发改局(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下发关于申报总部企业的通知。各有关企业(集团)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镇街、平台同意,上报企业(集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区总部办)。

  2、认定。区发改局(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农办、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文创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集团)申请材料进行联评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四、附则

  1、对全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2、对有需要取得土地自建用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所在镇街、平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区总部办)备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自投产之年起享受本实施办法第1条扶持政策。

  3、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不超过其三年内对区财政的贡献额(扣除财政奖励部分)。区内总部企业税收关系原则上不得变更。

  4、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区总部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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