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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及区委关于《萧山区“稳增长增动能”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萧委办发〔2019〕43号)关于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激发土地资源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确保全区工业用地总量保持不变,存量工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区经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1.加快推进多规融合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以杭州市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为契机,聚焦“两带两廊”产业格局,以构建“1+4+X”总体布局、推动“4286”重点载体建设和镇街工业园区分类发展为目标,通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融合,合理布局产业用地,释放产业发展空间,构架萧山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平台,促进区域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加快推进规划优化工作,对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产业项目,通过开展选址论证、规划修编等多种方式调整规划,加速推进项目落地。推进用地规划指标分类管理、弹性控制制度,根据交通、环境、市政等承载能力对单元内建筑规模、绿地率等按总量进行刚性控制,具体地块中非强制性指标灵活安排,适应不同产业发展需求。

  2.合理确定规划指标

  在控规编制、修编及局部调整时,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做限制,建筑限高和绿地率不作为强制性指标。经区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以上限3.5控制;经区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规划不涉及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的,容积率以上限2.5控制。工业园区外符合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属地镇街平台出具近五年内未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A类、B类的,容积率以上限2.0控制;工业园区外不符合规划的存量工业用地,规划不涉及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的,近五年内未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A类、B类的,容积率以上限1.5控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指标高于上述控制指标的,可按出让合同约定指标办理。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企业改造原则上应满足生产或生产相关研发需要。鼓励镇街、平台对改造提升类、优化转型类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和改造,对由镇街、平台统一规划和改造的区块,容积率宜高则高,相关规划指标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可根据航空、景观和日照规范等要求,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予以明确。

  二、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大力激发企业土地活力

  3.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的小微企业园,达到税收等相关约定前提下,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允许产权分割转让并办理权证。投资主体自持生产性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入园企业受让厂房,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使用的条件下,经区政府批准,由企业与市规划资源局萧山分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可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转让给产业链相关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投资主体自持,供入园企业使用。

  4.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采取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公开供地,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按30年设定,对有需求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期满后企业按约定完成投入产出的,可申请对其租赁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5.创新工业用地产权制度

  试行工业用地预告登记制度,对宗地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项目用地,因分割、不动产转让等原因,经权利人申请要求转移不动产,在符合我区产业政策或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等要求,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镇街、平台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预告登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6.推进园区用地兼容集约利用

  鼓励工业(小微)园区土地混合聚集利用,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工业(小微)园区可配套集中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小微)园区可制定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工业园区确需设置小型餐饮、商业网点、适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控规修编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同步出让、同步建设。通过公共服务设施等功能用途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实现生产生活融合和土地集约利用。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分别由区发改局和经信局牵头论证、公示无异议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可以放宽至10%,或非生产性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高层配套设施用房。

  7.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盘活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传统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新型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根据区产业部门提供的创新型产业证明文件,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予以备案,备案之日起3年内给予过渡期政策支持。

  8.多渠道解决企业职工住房

  加大企业职工住房建设力度,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条件下,盘活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或存量房产,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或与企业合作建设、运行租赁用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级留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公共租赁房;鼓励工业园区内由国有平台根据园区产业人口规模结合企业存量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结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租赁用房;鼓励盘活利用工业园区内企业存量空闲职工宿舍,经镇街、平台与企业协商一致,公平选择国有平台或第三方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统筹配置空闲宿舍等用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对本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同一企业主体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拥有2宗(含)以上合法工业用地且需集中建设自建职工租赁房的,经区政府批准,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的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平衡后职工租赁房的配建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同区块用地规模的50%。

  租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租赁住房应纳入我区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所有租赁住房严格用于出租。

  三、深入推进审批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9.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全面实施新增土地出让“标准地”制度,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制、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土地预审和核发选址意见书合二为一,同步办理、同步审批。

  10.建立工业用地有机更新机制保障

  成立全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实施存量工业用地的有机更新,完善存量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研究出台审批细则。

  11.深化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

  加快权属调查办理速度,对土地、房产登记的变更业务,允许企业采用“承诺—外业核查”的模式代替房产测绘前置模式,对核查无变化的房产不再要求重新测绘。整合并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地、首次登记流程,新增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涉及宗地四至权属确认盖章环节前置到供地环节,在供地时由做地主体提供,企业无需再重复提供。

  建设项目已完工的企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根据建设项目完工换证图纸或项目完工证明,抵押期限可在土地出让年限内由抵押双方自行确定;建设项目未完工的企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可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由抵押双方自行确定;对符合条件延期竣工的企业,可凭已重新签订的开竣工协议在新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抵押手续。

  四、完善供应监管制度,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2.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

  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区投促会审核,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采取不同年期出让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试行3年。其它区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存在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市规划资源局萧山分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中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由市规划资源局萧山分局、区经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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