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红山农场:
《关于扶持激励萧山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
关于扶持激励萧山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三社联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7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8〕237号)、《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时代萧山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萧委发〔2020〕26号)和《萧山区加快推进“三社联动”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实施方案》(萧委办发〔2016〕7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大对社会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三条 设立萧山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900万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主要用于激励扶持我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扶持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补助、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助。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区或上级民政部门登记(其注册地在我区)的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扶持以下类别社会组织:
(一)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社区自治类组织、社区平安类组织、社区服务类组织、社区文体类组织;
(三)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认定,在现有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有效的服务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实现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协调指导、合作发展、自治自律、集约服务、党团管理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致力于社会组织的创建、推动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专门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社会组织扶持激励
第六条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优质公益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
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参照萧民[2017]87号)文件)。各镇街(红山农场)结合实际,每年开展三社联动等微公益创投项目,按平均每村(社区)不低于3万元的创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五和众联”等乡村治理模式推广补助(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萧民[2020]89号)等文件)。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升镇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每年根据绩效考评安排资金用于镇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体运营补助。按照《杭州市萧山区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每年由区民政局开展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补助经费10万元,70-89分补助经费6万元,60-69分补助经费4万元,59分以下不予补助经费。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项目。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当年度在本区开展2个及以上的社会工作项目,根据项目成效,经评估择优给予每年1—5万元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投入成本的50%。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组织等已针对项目安排了专项资金的,不再补助。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且按要求完成实施的,按项目资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资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50%。
第九条 诚信品牌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激励社会组织诚信品牌建设。在萧山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市级品牌社会组织的奖励10万元、8万元;获得省、市级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的奖励4万元、3万元;获得省、市级社会组织优秀公益人士等称号的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社会组织获不同层级同一奖项的(奖项有效期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与奖励(或差额奖励)。
第十条 区社会工作创新发展基地和镇街(红山农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引进区外5A级社会组织,在本区开展活动1年及以上并成效显著的,经评估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高端人才。社会组织引进高级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专业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工作成效显著的,经评估给予社会组织每人每年5万元、2万元的补助。每个社会组织每年补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个社会组织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含)。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涉及本区社会工作研究或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政府或行政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社会组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扶持镇街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工作室。镇街社会工作站(须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社区社会工作室(须有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区开展2个及以上的社会工作项目,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补助。补助由镇(街道)专项用于镇街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工作室使用。
第十四条 办公活动场地支持。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免费使用区社会工作创新发展基地、镇街(红山农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的场地。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推荐优秀从业人员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推荐社会组织专职优秀从业人员参加区级以上各种荣誉的评选,鼓励更多的社会精英进入社会组织领域开创事业。
第十七条 在社会组织中评选优秀社会组织、优秀社会工作项目,并进行项目展示和社会推广。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相关材料,申请社会工作项目补助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项目开展情况图文影音记录、资金投入情况等相关资料。区民政局组织对社会组织的资金申请开展审核。
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红山农场)提交上一年度相关材料,申请社会工作项目补助的社区社会组织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项目开展情况图文影音记录、资金投入情况等相关资料。各镇街(红山农场)及时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申请开展审核。
区民政局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低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停止其所享有的补助,并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停止其所享有的补助,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萧山区财政局《关于扶持激励萧山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萧民〔2017〕8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