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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1    来源:萧山政府网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三大主线,推进三化联动,加快构筑与体现世界名城风貌的现代化国际城区相适应的产业体系,努力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1.实施新一轮科创园培育计划

  (1)对科创园及入驻企业实行分类支持,列入区级重点科创园的,给予房租和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费资助。实施科创园(孵化器)绩效考核,按其财政贡献、科技型企业培育等实际成效,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

  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增幅、占比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4)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资助;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区级科学技术奖进行资助。

  (5)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区企业转化与产业化,对开展产学研合作当年单个项目支付额度超过20万元的企业,按其支付部分给予最高20%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区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鼓励高校师生、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技术成果到我区创业,根据其实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3)鼓励企业利用创新券向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采购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4.创新科技服务体系

  (1)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大院名校萧山联合科创园发展。

  (2)深化科技金融结合示范区建设,每年安排1500万元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用于科技贷款贴息、担保费资助、科技保险、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优化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建设。

  (3)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萧开展服务,对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5.鼓励企业创牌创优

  (1)对新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3万元资助,同一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专利,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2)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修订标准按制订标准的50%资助。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对新创建成为“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4)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6.大力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5213”引进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养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我区经济转型发展急需的高、精、尖人才和团队;鼓励人才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7.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加快转型升级,加大对新兴产业企业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器换人、“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等项目,推进工业生产流程的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对区级以上工业重点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1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8.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实施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以停产前三年区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三年内超基数部分80%、70%和60%的经营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完成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土地上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享受区级工业投资扶持资金同时,扶持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兼并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过户变更等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资助企业。

  9.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以提高“亩产效益”为核心,对符合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及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新供地项目可实行弹性供地制度,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设上限。

  (2)引导企业“空间换地”,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推进旧厂区、旧厂房改造,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实施改造。

  (3)优化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按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予以支持。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列入区行业淘汰整治范围的关停企业和区级及以上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经认定,按淘汰设备评估值给予一定资助。

  11.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1)对列入区级重点节能节水改造项目且达到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的企业,最高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2)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电平衡测试验收并完成节能改造,且达到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的,择优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装机容量3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最高每千瓦时0.2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对市级及以上验收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最高100元∕吨、不超过50万元资助。

  12.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有关涉企、惠企政策,细化各项举措,重点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负担、金融成本、生产要素成本、物流成本、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等方面进一步为企业降本减负。

  三、大力培育实力骨干企业

  13.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

  (1)对在萧年实缴税收5000万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经确认为突出贡献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资助。

  (2)对在萧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登报。

  14.加快发展总部型企业

  (1)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资助。

  (2)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以其2016年对区财政贡献逐年递增10%为基数,当年超基数0-10%部分按50%、10-20%部分按55%、20%以上部分按60%分档给予资助。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给予资助。

  (3)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其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每年按80%资助;对区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4)推进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内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总部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年实缴税收超8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10亿元、区内外下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5个、来自下属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少于30%的总部企业或对区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建设办公大楼,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实行“一事一议”。

  总部企业不包括银行、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

  15.加快发展上市企业

  (1)对企业因上市进行股改给予资助,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被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国家证监会辅导接收材料后,给予200万元资助;上市后,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股改成本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因挂牌进行股改给予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大力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

  凡认定为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含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

  四、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17.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带动作用

  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用于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引导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建设,加强与国内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重点投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信息、金融、新能源汽车、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七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8.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新能源汽车、健康产业

  每年安排5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大力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新能源汽车、健康(生物)等新兴产业。按照“一家龙头企业、一个人才团队、一个产业园、一个产业基金、一个博览会、一个政策机制”的要求,重点扶持行业龙头企业、细分行业“单项冠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产业链整合、园区建设、新产品应用和示范、会展组织等,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19.大力发展金融产业

  大力引进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私募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创新金融业态,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具体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92号)执行。

  20.加快发展旅游和会展产业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2)鼓励品牌会展入驻,对永久落户我区或在我区组织承办国际展览机构(如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品牌展会,经认定,按其实际成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成效特别显著的,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3)鼓励会展企业入驻,对新注册落户我区的知名品牌会展企业,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经营业绩,给予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区内会展业领先企业,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部分,择优给予最高60%资助。

  (4)鼓励组办会议会展活动,对引进在我区举办全省、全国和国际性会议会展(政府行政性工作会议除外)且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以发票为准)的,按会议会展实绩,给予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引进超大型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单独实施资助政策。

  21.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对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新设立(区外新引进)且经备案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最高给予100%资助;对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且年增长率保持10%以上的企业,可自符合条件年度起再给予2年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部分,最高50%资助。

  五、加快发展都市经济

  22.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

  (1)对经认定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金融、现代商贸、智能物流、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中介服务业企业和年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资助。对列入区重点培育目录、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其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0%给予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列入区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纯宾馆酒店类除外),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给予最高5%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对经区认定的楼宇(入驻率、税收属地率均达到70%以上)和区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贸综合体,年纳税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15万元、25万元资助(进档按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5000万元最高资助25万元。

  24.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设立总额度为2000万元的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对在本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纳入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园区等进行资助,具体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60号)执行。

  25.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和市场推广。

  26.提升发展现代农业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农业+”经济,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培育强队农业、发展精品农业,创建一区一镇,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农业建设,推动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

  六、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2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对引进世界500强、央企、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企500强项目,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和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具有强大示范带动效应的“浙商回归”、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央企、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等在萧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可按“一事一议”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

  28.引导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对高新技术和自主品牌出口产品支持力度。对企业参加区级组织或确认的重点境内外出口商品展览会,给予展位费最高100%资助;对参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其他境内外出口展会,给予展位费最高70%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的55%,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3)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水平,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按年离岸服务外包出口额给予最高0.03元/美元资助;当年出口额增幅达到30%以上的,增长部分再给予最高不超过0.10元/美元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附则

  1.对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资助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由区财政局下达),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3.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由区级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可不以其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企业的财政贡献资助,剔除房地产及一次性税收等因素。

  4.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包含区财政已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5.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经公安机关查实有重大赌博行为或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6.区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制订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政策资助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经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报批兑现。政策兑现资金的结算按财政体制执行。区财政局要加强扶持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绩效管理。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执行本政策意见。区委政研室牵头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7.本政策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区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本政策意见由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委政研室)商有关部门承担。

上一条:转发关于开展萧山区2016年度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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